11月3日,为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核心技术加快突破,鼓励规模化示范应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的通知。
据了解,2021年8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原则同意由上海市报送的上海城市群启动实施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为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此次上海市发布的《若干政策》共八条,涉及支持整车应用、支持关键零部件发展等六部分政策安排,具体如下:
1.整车购置奖励。2025年前,燃料电池汽车在本市开展示范应用,符合本市有关要求,并取得国家综合评定积分的,本市按照每1积分20万元标准奖励相关车辆生产厂商。
2.关键零部件奖励。相关企业生产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每1积分奖励3万元。
3.车辆运营奖励。2025年前,对每个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运营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中型卡车(设计总质量12—31吨)每车每年奖励不超过0.5万元,重型卡车(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每车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通勤客车每车每年奖励不超过1万元。
4.支持公交车运营。支持不少于50辆燃料电池公交车应用。比照同类柴油车成本,对相关车辆增加的综合成本进行补助。
5.加氢站建设补贴。对在2025年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按照不超过核定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贴。其中,2022年、2023年、2024—2025年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座加氢站补贴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资金分三年拨付。
6.氢气零售价格补贴。2025年前,对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加氢站运营主体,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补贴。其中,2021年度补贴标准为每公斤20元;2022—2023年度每公斤15元;2024—2025年度每公斤10元。
据了解,《若干政策》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外,在申报补贴方面,《若干政策》明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制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含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制订加氢站建设及运营专项补助细则,市交通委制订燃料电池公交车运营补贴细则。此外,上海市重点发展地区将结合本政策举措有关要求,细化本地区支持举措,制订相关管理细则,落实配套资金。相关企业可结合业务实际,待上述部门制订出台各项操作细则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