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烟价〔2017〕3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有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试行期已满,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并考虑我市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发展及经营情况,经研究,现就试行期满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
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价格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价格为0.65元/千瓦时。
二、电动汽车充电电价
电动汽车充电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分类记录电动车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燃油(气)联动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3.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至2019年12月30日止。烟价〔2016〕2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