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浙江平湖市综合执法局为了解决新能源车主见桩不能充、有车位不能停难题,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机动分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执法人员依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据《条例》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燃油车占用公共充电桩车位的违法行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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