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山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021年,原告雷某等多名业主作为涉案小区停车位的长期租赁者,拟在相应停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遂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却遭到拒绝。物业公司称,安装充电桩行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取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授权决议;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出具会议纪要,要求地下停车场不允许私自安装汽车充电桩;此外,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导致管理混乱、浪费资源等问题。
雷某便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未明确约定协助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是否属于服务范畴,现有法律目前亦未明确规定。电动汽车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参照相关文件及供电部门的相关意见,安装自用充电桩设施具有较高的必要性。原告提交了证明其系涉案小区停车位长期承租人的证据,且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涉案地下停车场的权利人某房地产公司对该行为亦表示支持,因此,原告有权在其长期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被告理应积极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此外,本案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情形,亦非合同约定禁止的情形,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业主大会对此已作出相关决议。涉案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等所涉的用电条件、消防等问题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应由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判断。
因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雷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并协助办理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事宜。
该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物业公司主动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