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周先生为方便汽车充电,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配套充电装置。他在向瑞安市电力局塘下供电所申请汽车充电装置的用电业务时,被告知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在电力部门出具的《关于车位装设充电装置的申明》上盖章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之后,周先生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物业公司以"物业只提供服务,不具有审批资格""小区没有专有线路用于安装""重新布线需花费高额造价"等各种理由推托,以致周先生无法完成私人充电桩的安装。
周先生无奈之下将物业告上法庭。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周先生作为小区业主,有权对其拥有的车位进行合理使用,而在停车位上安装配套充电装置目的是为了使用清洁能源汽车,符合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应予以鼓励。
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理应配合原告安装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装置,并为安装提供便利。在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并盖章既属于协助配合工作范畴,也属于对小区管理服务义务的履行。即使存在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问题,也应当由供电企业勘查判断,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周先生出具同意在其所有的地下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装置的证明,并提供安装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装置的必要协助。今年1月底,周先生终于如愿在自家车位旁的柱子上安装了私人充电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