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小林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并向国家电力部门申请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申请过程中,电力部门告知需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并在允许施工单据上盖章。小林遂向物业公司说明情况,但物业公司以电房容量不足为由,不同意安装。后经国家电网工作人员现场查勘证明,该小区电容量没有问题且完全符合安装条件,但物业公司以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再次拒绝出具证明及盖章,导致小林一直无法安装充电桩,故诉至闽侯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手续。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配合安装充电桩并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物业公司的义务,也非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小林的诉请没有依据,且充电桩存在自燃的安全隐患,出于对其他业主权利的保护,无法配合小林办理相关手续。
小林则认为,虽然物业合同未对物业公司协助办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协助业主办理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手续。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在自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设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未对安装充电桩的相关事宜作出约定,但约定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点规定,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此外,《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对小林申请安装充电桩,应按电力部门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此,闽侯法院于近日做出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配合小林办理充电桩安装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