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同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编制了《陕西省2021年迎峰度冬有序用电方案》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等用电需求
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保障陕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确保民生、重要用户和重要防疫物资等
能源供应生产企业用电
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啥范围?陕西全网范围内有序用电
有序用电工作是指在发生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在电力供应突然减少或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下,为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应执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或事故断电序位表、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措施,系统稳定后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
本方案是陕西全网范围内的有序用电方案,是应对全网电力、电量供需紧张的错峰、避峰、限负荷措施,局部电网由于网络受限等原因引起的电力供需紧张,各地电网企业应按照本方案执行,超出本方案范围的,当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有序用电方案实施计划。
啥指标?按电力缺口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预计2021年迎峰度冬期间陕西电网最大用电负荷3550万千瓦。为应对极端情况,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工作要求,本有序用电方案最大调控负荷计划为1065万千瓦(占最高用电负荷的30%),调控负荷等级按照电力缺口严重程度分为四级:I级(红色1065万千瓦)、II级(橙色710万千瓦)、III级(黄色355万千瓦)、IV级(蓝色177.5万千瓦)。
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根据调控指标值,结合本供电区域电力供需平衡状况以及影响供电等因素,制定各地市有序用电方案。
咋启动?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电力供需平衡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由电网企业提前通知相关电力用户实施有序用电措施,监督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
遇到以下情形时,应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因用电负荷增加或电力供应不足,全网或局部电网将在一段时期内出现电力缺口;因突发事件造成电力供应不足,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供电能力。
市、县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依据上级发布的预警,结合本地电力供需缺口情况,适时启动本地区有序用电方案。
必要时,为维护全社会稳定和谐,可由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报电力供需形势及有序用电措施。
咋保障?优先保障医院、学校等用户
据了解,按照相关要求,有序用电执行时,应优先保障以下用户用电: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重点限制以下用户用电: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景观照明、亮化工程;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咋执行?率先限制“两高”企业用电
率先限制“两高”企业用电。在有序用电实施过程中,当本地电力供需缺口小于“两高”企业用电负荷时,有序用电执行范围必须全部为“两高”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两高”企业,擅自停运发电机组的,按照不低于自备电厂装机规模实施有序用电。
规范刚性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对于执行不到位的用户,由电网企业进行警告,警告后依旧执行不到位的,由电网企业对相关用户采取强制限电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统筹做好有序用电信息发布。各地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渠道,定期向社会发布供用电信息,及时公布有序用电方案、发布有序用电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我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日前,为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及提升整体利用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陕西省发改委发布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医院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和季节性电采暖电价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排灌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省发改委将根据电力供需状况逐步扩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尖峰时段电价上浮20%
除居民生活用电外的峰谷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每个时段8个小时。高峰时段为8:00-11:30、18:30-23:00,低谷时段为23:00-7:00,其余时间为平段。
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保持不变,大工业生产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63∶1∶0.37,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平谷比价为1.5∶1∶0.5。市场交易电力用户以当月购电价格(含电能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为基数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施尖峰电价,夏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时段为每日18:30-20:3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峰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20%。
浮动比例不低于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市场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尖峰电价单列)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对目前不满足分时计量条件的用户,电网企业应在2022年一季度前完成计量装置升级改造工作,并于改造完成的次月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根据全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等情况,省发改委适时研究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时段划分、浮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