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山东省自然资源厅11月2日下发的《关于对光伏项目用地进行核查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业内流传。
《通知》要求,拟对2018年6月1日以来建设光伏项目的用地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时间为11月2日-10日。同时,明确即日起停止光伏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备案工作。
界面新闻致电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该厅工作人员表示,上述《通知》确已下发至相关单位,但未公开发布。
《通知》表示,将核查光伏项目土地使用是否符合鲁国土资规 〔 2018 〕4号文件规定要求,是否履行项目建设方案和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备案程序,永久性建设设施是否取得合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布设在农用地上的光伏设施是否存在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抛荒、撂荒、影响农业生产等情况。
据界面新闻了解,山东是首个出台此类通知的省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这意味着,若光伏项目用地若涉及耕地,应上交耕地占用税。但农光互补及渔光互补项目属于复合用地,可以按照各省具体规定申请免税。
光伏项目占地面积相对较大。近年来,多个关于光伏项目用地的国家政策出台。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该文件提出,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201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指出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
光伏复合项目,主要包括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类型。据界面新闻统计,全国至少有八个省已明确光伏复合项目的认定标准。
2016年,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明确,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山东是国内分布式光伏大省。据《大众日报》报道,截至9月底,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已建成65万多户,装机容量1973万千瓦,居全国首位。
在去年中国光伏协会主办的第四届分布式光伏嘉年华会议上,山东省太阳能行业协会执行秘书长张晓斌表示,山东省平均光照在1300小时以上,属于三类地区中太阳能资源最好的省份。
11月2日,国家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山东首个项目在沂水县开工。
该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是山东试点县中第一个全面开工项目,由山东能源集团投资开发,中建核电公司施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