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
《通知》指出,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市场价格购电。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农业等目录销售电价(附后)。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继续按我省现行峰谷时段划分和价差比例执行。
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通知》明确,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仍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水电等低价电源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上网电价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
《通知》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
扩大燃煤发电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
《通知》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电量交易电价,在我省现行基准价0.4161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
《通知》要求,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代理购电相关规定,按时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并在公告发布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同时积极做好政策解释、购电公示等相关工作。
加强煤电市场监管
《通知》要求,燃煤发电企业要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效益,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电力企业、交易机构参与电力专场交易和结算电费等行为,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通知》还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进入电力市场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不得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进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