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充电桩难题背后是停车难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搜狐汽车

核心提示: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充电问题也变得日益紧迫,各方也正在寻求解决之道。充电问题的解决表面看是充电桩建设难,其深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充电问题也变得日益紧迫,各方也正在寻求解决之道。充电问题的解决表面看是充电桩建设难,其深层次原因之一就是停车难,特别是在一二线城市。充电桩是毛,停车位是皮,“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而停车难又是城市交通建设的老大难问题。住建部部长陈政高曾指出,停车难问题是典型的“城市病”,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占道严重,城市不少次干路、支路被占用,使交通拥堵雪上加霜,也影响了市容环境。其次,影响了小区的正常秩序,很多小区连消防车都进不去。再次,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和谐。
  原有的汽车都存在“停”的难题,新能源汽车作为后来者,就更加难停,而车都停不住,又何以安“桩”?
  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立体停车场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分析报告》,2016年我国汽车保有量达1.72亿辆,我国停车位缺口保守估计超过5000万个,并且正持续扩大。
  依据美国公用物业停车标准,行政办公每100平方米3~5个(我国为0.5个)、中型零售业每100平方米5个、公寓每户1.5个(北京市三环内0.3个/户、三环外0.5个/户)。
  在我国,老小区没有考虑好私人汽车停车问题,新建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标准也偏低。目前我国停车位问题包括临时占道停车、路外停车、居住区停车,很少是正规停车场,停车楼、立体停车设施更少。临时占道停车和路外停车是无法“立桩”的,所以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的难度要比停车难更大。
  小区停车是否应该收费,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收费是不合理的。
  也有人指出:停车费有两种性质:一为土地使用费;一为保管费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作为物业公司不具有所有权,所以不存在土地使用费一说。保管费有两个原则,一是自愿,二是签署委托保管合同。显然小区的停车收费并不是业主自愿的。
  然而,一些小区停车费已经成为物业公司的“既得利益”,而且似乎是“应得利益”,绝对不会“出让”。但是,一些小区物业收了停车费,对停车设施建设并没有尽好应负的责任,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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