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分布式能源站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1〕92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
为更好发挥分布式能源站在优化能源供应方式、降低输送损耗、实现区域能源利用效能最大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鼓励分布式能源站与储能(蓄能)设施协同运用,促进用能清洁低碳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现就分布式能源站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分布式能源站范畴
本通知提及的分布式能源站,是指利用热泵机组、冷水机组等设备,以集中制取的热水、冷水等为冷热媒介,通过区域管网输送给用户,满足用户制冷、制热需求的设施,不包含发电厂以及利用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制热、制冷的设施。
二、分布式能源站用电价格
(一)全省独立报装的分布式能源站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别电价,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且仅服务于本居民住宅小区的供冷供热设施用电,参照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分布式能源站配套建设蓄冷、蓄热技术装置且分表计量的,蓄冷、蓄热技术装置部分的用电,参照我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分时电价政策执行对应类别的平谷分时电价。
三、有关事项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政策宣传,指导当地供电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跟踪政策执行情况。请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全省分布式能源站进行摸排,组织各地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执行到位。
(二)上述政策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