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运城市发布《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城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2025年末,全市范围内集中式充(换)电站达到45座,其中新建37座;充电桩达到7099个,其中新建6142个,车桩比由16:1达到8:1。
原文如下: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城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运城市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新能源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大力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运城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全面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用好市委“五抓一优一促”经济工作主抓手,聚焦“六新”要求,围绕能源革命综合改革和新能源产业集群目标定位,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创新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引导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促进运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适度超前。着眼于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需求,确定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依托市场,多元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根据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有序建设,注重安全。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安全标准要求,定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现场安全检查,全面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的安全性。
二、发展目标
2025年末,全市范围内集中式充(换)电站达到45座,其中新建37座;充电桩达到7099个,其中新建6142个,车桩比由16:1达到8:1。
中心城区(含运城开发区)充(换)电站达到15座,其中新建7座;充电桩达到2500个,其中新建1868个,车桩比由13:1达到8:1。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组织编制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指导规范全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电力设施空间布局规划、配电网发展规划全面衔接。(市能源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加大招商引资。
积极与资金雄厚、建设运维经验丰富的企业洽谈对接,尽快确定投资主体,以“政府引导、市场化主导”的模式加快运城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能源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市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政府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停车场,满足建设条件的均配套建设充电设施。(市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四)加快城区及村镇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完成中心城区、县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充分考虑村镇级充电市场需求和配电网承载能力,逐步向有条件的村、镇延伸布局,力争实现村、镇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国网运城供电公司配合)
(五)加快城际交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公交车站、汽车客运站和出租车服务区等场所全部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市交通局负责,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六)实现重点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3A级以上旅游景区需根据停车场条件按一定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游客充电需求,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站。(市文旅局负责,国网运城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保障建设用地。
优先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用地和廊道。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二)简化审批程序。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城市公共停车场等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符合市政规划,主要服务于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停车位的公用零散充电桩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新建的单独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加大资金支持。
贯彻执行国家、省在新能源汽车购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结合运城市财力水平,适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引导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新基建资金,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融资支持。(市财政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完善电网接入。
电网公司要为充电设施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将服务于充电设施的电力项目纳入电网发展规划。充(换)电设施接入配套10KV电力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维,低压线路建设和运维由充(换)电设施资产投资方和国网公司协商办理,电力工程配套市政管廊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投资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国网运城供电公司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运城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运城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协调推进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
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中心城区、县城充电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实施地点、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出台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组织抓好实施。市直各有关责任单位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实施动态等的宣传力度,促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安全管理。
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要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抓好督办落实。
运城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通报,确保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