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要求,住宅小区实行抄表到户的,自用充电桩用电报装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经办人(含充电桩运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公用充电桩用电报装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桩运营企业提出申请。
住宅小区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用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安装自用充电桩需求,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桩运营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企业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安装公用充电桩,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桩运营企业提出申请。
通知还提出,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做好勘查、选址、安装和验收等相关工作。对不按要求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无故阻挠或向用户和安装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县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采用信用管理等措施,记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