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月份,成都市出台《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明确了充电桩建设及充电运营补贴标准:
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充电运营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一、申报要求
(一)此次申报充电基础设施补贴为2017年4月12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充电设施的建设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具体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补贴资金审查与拨付等相关要求以《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换电基础设施部分)(成经信办〔2020〕1号)(见附件)为准。
(三)申报单位须将包括申报项目在内的所有充换电设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录入及数据实时推送。
(四)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级补贴的,将对申报单位(个人)给予取消享受补贴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二、申报主体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投运的公用、自(专)用充电设施的投资主体。
三、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于2020年2 月25日—2020年4月5日将申报资料上报至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区(市)县相关部门汇总核实后于2020年4月25日前联合行文转报市经信局,过时不再受理。
四、申报形式
(一)各申报企业将其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打捆,形成申请报告,装订成册(一式贰份、一份电子版),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好本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会同当地发改、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后,汇总相关申报材料联合行文转报市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