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或二十万公里,电池衰减20%以内,深圳发地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9-09-02

核心提示: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9月10日前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
 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9月10日前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电车汇提出的意见是:深圳市作为最先一批发布2019年地方补贴的地区,应该起到示范作用,建议要求新能源汽车企业向消费者承诺至少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并且质保期内电池满电电量不低于80%。
 
 
深圳市发布的地方补贴草案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深圳市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同样分为三个阶段,在6月25日之后不再对公交车以外的新能源汽车发放地方补贴。同时为了预防骗补的发生,深圳市要求指定类型车辆必须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实际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
 
征求意见稿显示,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此次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相关规定补贴标准的50%执行;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若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按照财建〔2018〕18号文件中对应标准0.1倍的50%给予补贴;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则细分为多种情况,其中,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值得关注的是,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还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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