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为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的充电运营企业。
申请补贴标准包括,对全市范围内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专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给予400元/千瓦建设补贴;其他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数量不少于4个,其他充电桩数量不少于6个),给予直流300元/千瓦、交流100元/千瓦建设补贴。
符合条件的充电运营企业将申报资料按上述顺序一式四份装订成册,所有纸质文件扫描刻录光盘后,分两批次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0月15日17:00前报送至市能源局电力处,逾期不再受理。
审议通过的补贴对象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将组织复核。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则取消该充电运营企业本次及后续申报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补贴对象,直接拨付补贴资金。
附:申报条件:
(一)、建设备案手续齐全;
(二)、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2019年10月15日前建成投运且未获得过建设补贴;
(四)无条件接入重庆市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并进行数据交换;
(五)充电基础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
(六)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八)满足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有关标准;
(九)建设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
企业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一)充电运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三)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四)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五)充电运营企业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
(六)对于申报主要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服务的专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充电运营企业还须提供签约站场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及说明。
《通知》要求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充电运营企业鲜章。充电运营企业还应准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电费缴纳凭证等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运营管理制度及运营维护记录、运营能力证明等相关资料供现场查验。
(一)、建设备案手续齐全;
(二)、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2019年10月15日前建成投运且未获得过建设补贴;
(四)无条件接入重庆市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并进行数据交换;
(五)充电基础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0%;
(六)具有保障设备安全稳定运营的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七)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八)满足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有关标准;
(九)建设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
企业需要准备的申报材料:
(一)充电运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三)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四)企业承诺书(见附件2);
(五)充电运营企业开户行、银行账号等信息;
(六)对于申报主要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分时租赁车、物流车、环卫车服务的专用直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充电运营企业还须提供签约站场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及说明。
《通知》要求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充电运营企业鲜章。充电运营企业还应准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电费缴纳凭证等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运营管理制度及运营维护记录、运营能力证明等相关资料供现场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