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51号)精神,推进广西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工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位,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半征收停车费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由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各市辖区按现有停车位一定比例,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树木之间允许的空间范围、小区或单位围墙周边、绿化带周边等区域设置长2.5-3.5米、宽1.8-2.2米的微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严禁非新能源汽车占用专用停车位。(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插座纳入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的充电设施建设考核指标,按一定占比量配备列入自治区和各设区市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予以推进,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公共区域非增容式充电插座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报装,安装管理和验收流程由各使用单位按职责履行。(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四、在全区范围推进建设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插座,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住宅小区的充电插座报装、安装管理和验收流程。(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五、对新能源汽车开放公交专用车道,对限号、限行的城市道路,准许新能源汽车不限号、不限行(城市道路中规定的单向通行道路、限制宽度、限制高度和限制质量、限制轴重的道路除外)。(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六、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余场所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具备单独计量的,低谷时段(23:00-7:00)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50%。(责任单位: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七、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为新能源汽车开辟上牌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八、在现有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制度下,实施新能源汽车长期租赁改革,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推广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