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采用一次性建设补贴方式,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
《办法》指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年申报一次。申领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连续正常使用,如果在5年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补贴资金予以追缴以及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贴金额方面,《办法》规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55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按1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300元/千瓦予以补贴,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按60元/千瓦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