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蚌埠市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招大引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在蚌埠市投资建设新能源整车和关键零部件项目。
蚌埠市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加大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市内新增和更换的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机要通信用车全部配备新能源汽车。今年起,全市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60%,明后两年每年按照10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全市新增及更换的环卫、消防和机场通勤车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5%,至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个百分点的增加比例逐年扩大应用规模。
根据《意见》,蚌埠市将实施出租车“油改电”换购计划,今年起全市新增巡游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在享受现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2018年至2020年进行“油改电”换购的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企业、经营者,根据综合运营成本不高于传统燃油、燃气车的原则,合理确定、调整出租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给予年度运营补助。
为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蚌埠市将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制定相关方案和管理细则,鼓励国家电网、电动汽车制造企业、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个人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明确支持标准,对建设分散式充电桩按照投资额给予补助。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减少审批环节,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商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由属地发改部门备案,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不需要备案。个人在自用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在安全专业施工的前提下,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为同步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蚌埠市将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营造低成本便利化的消费环境。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居民电价的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其中,执行居民电价的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低谷下浮0.25元。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推动实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核发工作,制定出台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充换电收费、停车位投放及停车费用减免、运营费用减免等政策,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方便新能源汽车的通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