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上海市经信委官网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相关操作流程的通知》明确,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及其车型申请。
车型完成申请后,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可通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管理系统申请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每车一张。申请流程如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在管理系统内上传意向用户信息及相关车辆合格证; (二)市推进办每周一次汇总意向用户信息发送至市相关部门,进行驾照、诚信和社保等信息的核查;
(三)市推进办审核车辆合格证并通过管理系统将意向用户核查情况反馈至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
(四)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授权的充电设施服务商帮助通过审核的意向用户建设自用、专用充电设施,并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相关充电设施现场照片等资料;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传意向用户充电设施信息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登记证明》;
(六)市推进办委托第三方进行充电设施现场抽查;
(七)抽查通过后,由市推进办向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发放《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品信息确认凭证》。
早在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上海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5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且发动机排量不大于1.6升的,按照中央财政补助1∶0.3给予本市财政补助。
对纳入《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有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行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内运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1∶1的比例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技术标准、运行要求等另行制定。
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在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以下为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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