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管理办公室,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充电经营服务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电服务费
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汽车为0.65元/千瓦时。以上两项充电服务费价格均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二、充电电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各充电经营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充电设施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电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东营市物价局关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电动公交车电动乘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东价发〔2016〕8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