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重污染蓝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上路行驶;驻车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加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严查道路扬尘的违法行为。
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24小时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工作日6:00至22: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即:星期一限尾号“1”和“6”,星期二限尾号“2”和“7”;星期三限尾号“3”和“8”;星期四限尾号“4”和“9”;星期五限尾号“5”和“0”。
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工作日6:00至22: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
(三)工作日的6:00至22:00,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实行汽车尾号限行,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限行。
(四)全天24小时禁止过境重型载货车在绕城高速公路G4201(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执行以下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一)全天禁止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建成区道路上通行。
(二)每日3:00至24:00,禁止国Ⅲ(不含)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柴油车(特殊车辆除外)在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道路上行驶。(春节放假期间,黄标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受限制)
(三)每日3:00至24:00,在绕城高速公路G4201(不含)以内区域道路,本市和外地汽车(含临时号牌汽车)按机动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同时,本市暂停实施工作日区域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全天24小时禁止过境重型载货车在绕城高速公路(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及环境监察执法、城市管理执法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新能源汽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
(三)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持有《公交专用车道通行证》的交通车和《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车辆;
(五)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成都交警提醒,中心城区(11+2)是指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郊区新城是指成都市蒲江县、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
预警信息发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告知。
此外,在采取空气重污染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除执行本通告外,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