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深公交(通)〔2017〕158号
按照《深圳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方案》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工作日早晚高峰期间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在全市道路通行。
二、下列高速公路及基本货运通道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高速公路。S3广深沿江高速、G4广深高速、G15机荷高速、S33南光高速、S31龙大高速、G94梅观高速、S29清平高速、G4E盐排高速、S28水官高速、G4E博深高速、S30惠深沿海高速、G15深汕高速、G25长深高速。
(二)基本货运通道。月亮湾大道、北环大道(北环/龙珠立交以西段)、107国道、西乡大道、南坪快速、沿河路、布心路、泥岗路(泥岗/红岭立交以东段)、布龙公路、布沙路、龙岗大道、丹平快速、深盐路、松白公路、公常路、盐龙大道、福龙路(南坪立交以北段)、惠盐公路。
三、下列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新能源车、香港号牌(含香港内地牌和内地香港牌)、使领馆号牌车辆。
四、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前两次在本通告禁行区域内违反禁行规定的,不予处罚,自第三次违反禁行规定起进行处罚。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六、本通告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施行,9月15日至9月30日为通告实施过渡期,10月1日起正式执法,之前所发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