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新能源汽车推广17300辆,建设充电桩14263个

发布日期:2017-09-11

核心提示:株洲市《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已正式对外发布。根据通知,十三五期间,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株洲市《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已正式对外发布。根据通知,“十三五”期间,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任务是17300辆,年度目标分别为2000辆、2400辆、3000辆、4200辆和5700辆。“十三五”期间,全市建设充电桩总数14263个,年度目标分别为200个、1200个、2600个、4200个和6063个。

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9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动新能源汽车应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是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推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明确思路目标

(一)总体思路

到“十三五”期末,全市基本建成“车桩配套、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统一开放、智能高效、平台管理”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形成标准规范的充电服务市场和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桩”产业生态体系。

(二)具体目标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16〕44号),“十三五”期间,株洲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任务是17300辆,年度目标分别为2000辆、2400辆、3000辆、4200辆和5700辆。“十三五”期间,全市建设充电桩总数14263个,年度目标分别为200个、1200个、2600个、4200个和6063个。

1. 到2020年,市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纯电动汽车采购比例不低于50%,桩车比不低于1:4。近期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有的放矢,减少资源浪费。充电设施供给目标主要是公交车、出租车。到“十三五”期末,保证纯电动公交车、出租车新增或更新比例达到50%,同时桩车比不低于1:4。

2. 政府性采购和特许经营权购置的车辆以及更新车辆,今后一律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和邮政、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更新必须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同时积极鼓励引导机关单位职工使用纯电动汽车,参考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社会停车场建设要求,单位必须配建不低于总停车位20%,至少不少于5个充电桩。

3. 保证充电设施服务水平,公共快充桩车比不低于1:8,私人慢充桩车比不低于1:1。积极鼓励和引导私人纯电动汽车的购买和使用,提升充电设施的服务水平,结合国内外城市的建设经验,以及上位规划的要求,公共快充桩车比不低于1:8,私人慢充桩车比不低于1:1。

三、落实责任主体

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财政、住建、规划、城管等部门紧密配合的系统推进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与考核工作;牵头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相关产业政策;监督全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执行情况;负责集中式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牵头协调财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充电设施奖补政策,奖补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本地纳税的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依据《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牵头组织质监、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主导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智能公共服务平台,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撑。

(二)市经信委: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实“湘财企〔2016〕44号”文件下达的我市“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分解下达县市区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任务;督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经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的整车销售机构自行或委托具备充电桩安装服务能力的企业为新能源汽车用户履行购车建桩义务。

(三)市财政局: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发改部门制定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奖补政策,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监管。

(四)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各类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进行审定和批复。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为新建独立占地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作;制定新建建筑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预留标准;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相关协调工作,并免除相关费用。

(六)市城管局:负责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临时占道、排水等相关审批手续;负责新能源环卫车的推广应用;配合主管单位进行新能源汽车推广的户外宣传。

(七)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以及技术创新。

(八)市质监局:对充电设施执行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用于贸易结算的充电桩设施的首次检定、校准和营运中的周期检定、校准工作;配合发改部门共同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保障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车、出租车和有特许经营权购置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及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十一)市园林局: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中与绿化带管理有关的协调工作,并免除相关费用。

(十二)市气象局:负责加强充电设施防雷安全管理,配合发改部门共同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

(十三)市消防支队:依法为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及时办理相关消防行政审批手续,加强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发改部门共同做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验收工作。

(十四)国网株洲供电公司: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免除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遵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为各类充电设施就近提供高、低压电源与负荷。

(十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落实工作,成立相应的推进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制定年度推进计划;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炎陵县、茶陵县、攸县和醴陵市要利用汽车站、招呼站等建设充电设施,形成全市充电网络。

四、加强建设管理

(一)充电设施分类

1. 自用充电设施

是指单位、个人为满足其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的原则建设。

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向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消费者提供或推荐合格的自用充电设施及相应的安装等服务。鼓励消费者所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

2. 专用充电设施

是指专门为满足公交、出租、邮政、物流、环卫等特定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其建设数量、选址、运营管理等由车辆使用单位、车辆生产企业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鼓励专用领域在满足专用车辆充电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提供充电服务。

3. 公用充电设施

是指在公共区域为满足社会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而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按照“因地制宜、合建为主”的原则,在购物中心、机场、车站、码头、公园、社会停车场、路边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地下空间等场所规划建设配套充电设施。

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4.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

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二)建设设计要求

充电设施的安装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相关规定。

(三)建设规划要求

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其中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文体场馆等为民服务单位按不少于5个建桩数量自建或免费提供场地由专业新能源充电企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新建住宅停车场配建停车位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1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并100%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四)建设审批要求

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及个人在自有车库、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做好运营服务

(一)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以下准入资质:

1. 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2. 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二)充电设施运营场所必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以及安全消防设施。有关部门要配合设置周边道路标识标志,提供明确引导。

(三)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必须单独装表计量,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四)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和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5〕340号)的规定执行。

(五)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严格按照核定价格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支持银联卡、微信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

六、完善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按照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的职责分工,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

(二)加强规划落地。将充电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供应等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建设要求。

(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发改、经信、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十三五”期间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文体场馆等为民服务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专项资金推动充电设施建设。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按照多主体、多方式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公用充电设施的模式,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政府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减免税费、用地、用电成本等,支持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发展。

七、强化工作措施

(一)重点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利用现有停车场增建公用充电设施,在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利用既有停车场(库),特别是公共停车场积极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增建工作。

(二)首先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医院、学校等全额财政拨款单位和旅游景区、文体场馆等为民服务单位要带头完成3-5个充电桩建设任务。

(三)层层签订责任状。自2017年起,省政府将对长株潭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进行考核。为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签订责任状,并将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范畴,确保省里考核不扣分。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以政策宣讲、媒体报道等形式,将国家关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政策要点和主要精神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引导社会各界提高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形成有利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支持政策更多惠及广大市民。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关键词: 株洲 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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