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显示,到2020年,重点培育和引进若干家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形成若干家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和检验检测机构,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型生态,新能源汽车产值在全市汽车产业中占比达到5%以上。
2017—2020年度,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分别不低于3000辆、4000辆、5000辆、6000辆,累计达到1800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居中部城市前列。
2017—2020年度,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交(直)流充电桩数量分别不低于3000个、3500个、4000个、4500个,累计达到15000个,能够基本满足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武汉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三环线内按照核定线路通行。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等政策。对在武汉市注册登记且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免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ETC通行费用,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减半征收政策。
关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支撑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委拟定了《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8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
联系电话:85319492 电子邮箱:sqccyb@163.com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17日
附件:一、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doc (32KB) |
附件:二、责任分工表(附).xlsx (14.52KB) |
附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doc (24.5KB) |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支撑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新能源汽车界定
本实施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四部委出台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文件精神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发展目标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以汽车产业转型发展为导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抓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分时租赁等商业模式创新为载体,全面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力争将武汉市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基地。
(一)产业发展。到2020年,重点培育和引进若干家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形成若干家新能源汽车研发中心和检验检测机构,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型生态,新能源汽车产值在全市汽车产业中占比达到5%以上。
(二)推广应用。2017—2020年度,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分别不低于3000辆、4000辆、5000辆、6000辆,累计达到1800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居中部城市前列。
(三)基础设施。2017—2020年度,全市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交(直)流充电桩数量分别不低于3000个、3500个、4000个、4500个,累计达到15000个,能够基本满足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四)监管平台。2017年,建立为政府服务的第三方监管平台,及时汇总整理企业报送数据,对接国家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全市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
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形成若干个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项目集聚区。围绕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两条技术路线,策划建立产业项目库,引进若干家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龙头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力度,力争在纯电动汽车电池、电控、电机及氢能源全产业链等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培育若干家在新能源汽车细分领域具有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企业。重点引进、培育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配套的检验检测机构,打造面向国际的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检验检测基地。
(二)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
积极构建以新能源汽车商业模式创新带动产业化发展的生态系统,支持新能源汽车网约和分时租赁等服务模式创新发展,促使运营企业资源共享,建立分时租赁企业联盟,协作开发应用统一的分时租赁服务平台,实时提供网络预约服务。鼓励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在汉构建新能源汽车网约车及分时租赁等运营平台和数据中心,推动运营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将分时租赁服务模式向全省、全国乃至全球拓展。鼓励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和部门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从需求侧破解制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瓶颈。
(三)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进一步完善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科学布局和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标准化工作,落实新国标,重点解决充电运营企业之间信息、支付等环节的不兼容问题。加大重点区域和单位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制定大型住宅社区、重点商场、酒店、公园、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重点区域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鼓励政策。建立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常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四)建立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建立集新能源汽车监测、充电设施监测和数据采集、分析研究、应用服务为一体的第三方监测管理平台,加强对全市新能源车辆和充电基础设施的监管。督促全市新能源汽车生产、运营企业建立企业监控平台,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对接武汉市、湖北省和国家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五)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支持政策。对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于地方财政配套补贴;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给予便利通行;在税费、电价、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于地方优惠政策;将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政府公务(含司法部门)、公交、通勤、出租、环卫、绿化、物流等公共服务部门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武汉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重要方案、政策和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重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广办),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督办和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区相关部门要按照《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责任分工表》要求,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单位或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配套细则,全面予以落实完成。各相关运营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总体要求,抓紧推动各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
(三)强化检查考核
市推广办要按照目标任务分工要求,对各部门、各单位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平台建设运营、配套政策制定落实和产业化推进效果等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或有关部门开展核查和抽查,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形成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
(四)营造良好环境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形成社会机构、公众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充换电设施建设、车辆上牌、补贴发放、优惠政策落实等程序、流程,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个人)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个人)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以下政策:
一、本通知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定义要求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下同)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对于在本市购买、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并在本市运营,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三、社会力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规划要求,且验收合格的交(直)流充电站(桩),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充电桩功率给予补贴。
四、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更新或新增车辆的40%以上应采购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五、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三环线内按照核定线路通行。
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等政策。
七、对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免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ETC通行费用,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减半征收政策。
八、鼓励从事新能源汽车运营或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对于运营平台和数据中心设在武汉,采取网约车和分时租赁模式运营新能源汽车的经营性企业,按照总部经济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按照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保障和优惠。
十、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不得随意占用和破坏。
十一、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