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17  来源:中国充电桩网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近日,呼和浩特经信委发布《呼和浩特市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新能源汽车销售商在呼和浩特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应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的销售授权委托书,具备工信部装(2016)337号文件要求的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中机函[2017]2号文件规定的产品技术要求,并在呼和浩特市建立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体系。

通知强调,对骗补、车辆出现安全故障给社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以及不按本办法履行承诺的,应取消登记并在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公布。同时,在收回地方补助资金的同时,参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相关程序拉入黑名单。

摘取通知中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的登记流程如下:

(一)申请提出

新能源汽车销售商需向新汽推办提交:

1.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和新能源汽车销售授权委托书;

4.远程监控系统已接入国家监控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按地方政府要求能够随时接入地方政府监控(或数据)平台的承诺书;

5.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的图片资料。

(二)符合条件性审核

新汽推办对提出申请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拟申请登记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进行符合条件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2.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和对内容的履行、承担能力;

3.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4.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在我市具有合法授权、布局合理、满足市场需求的维修保养网点,维保网点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配备一定数量的快速充电设施;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时处置,并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乘用车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商用车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且均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6.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应制定动力电池系统回收实施方案,并按承诺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7.生产企业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对消费者负责;

8.对于非个人用户的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在我市取得销售和运营许可,且属于自销自用的,除对第四条第一款提出的5项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其余的不做硬性要求,由运营企业和汽车生产企业根据购销合同自行约束。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呼和浩特出台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需接入国家监控平台


 
关键词: 呼和浩特
 
[ 新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沪ICP备16055099号-94

风光储网 版权所有 © 2016-2018 咨询热线:021-6117 0511  邮箱:sina@heliexpo.cn 在线沟通:

本网中文域名:风光储网.本站网络实名:风光储网-最专业的风光储行业信息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