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本办法适用于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确定项目投资主体、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竞争配置确定保障性并网规模。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不实施竞争配置。
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海洋能发电等海上可再生能源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规划确定项目场址,委托完成基础资料收集与场址落实等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投资主体,综合评分高的投资主体获得项目开发资格。
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由投资主体自行落实项目场址并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上海市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以及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合理安排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保障性并网规模,综合评分高的项目列入上海市保障性并网项目,并纳入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年度开发建设方案。
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电站项目由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按程序认定后由电网企业安排相应装机并网。
《通知》还指出,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等项目通过竞争配置形成上网电价,其他新型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价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成熟后通过竞争配置方式形成。项目参与上海市电力市场后,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做好竞争配置电价与市场化价格的衔接。
若投资主体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承诺不兑现等行为,且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该投资主体竞争配置结果作废,五年内不得参与上海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相关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1日止。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