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中明确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同时规定,参加市场的新型储能和可调节负荷主体应为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且新型储能和可调节负荷主体独立参与或以聚合方式参与市场可提供的单次调节容量应不小于2.5MWh,最大调节功率应不小于5MW,调节可持续时间2小时及以上。
修订稿提到,新型储能参与华东调峰市场是指处在充电状态的新型储能在省(市)电网出现预测调峰资源不能满足电网运行需求时,增加充电而提供的调峰辅助服务。
修订稿提到,华东调峰市场执行日清月结,优先结算。跨省输电费(包括买方省(市)电网企业输电费和华东分部省间输电费)由卖方电网企业、卖方发电企业、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承担。
其中,新型储能卖出调峰辅助服务费用结算=出清中标充电电量×出清电价,由卖出调峰辅助服务新型储能向所在省电网企业支付。费用分摊中明确,发电企业、新型储能电站分摊费用=分摊电量×上网电价或落地电价-(调峰出清电价-华东电量输电价-购买调峰辅助服务省电网企业输电价(含损耗)))。发电企业、新型储能电站的分摊电量=该省在调峰交易成交的外送电量×分摊比例。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