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能扬州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

发布日期:2023-12-05  来源:中国能建

核心提示:中国能建发布深能扬州44.1MW/88.2MWh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储能系统设备(标段二)招标公告。详情如下:深能扬州44.1MW/88.2
 中国能建发布深能扬州44.1MW/88.2MWh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储能系统设备(标段二)招标公告。详情如下:
 
深能扬州44.1MW/88.2MWh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储能系统设备(标段二)
 
(招标编号:JSDLSJY-HW-LC1146W-ZBZX-2023-007)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一、招标条件
 
本深能扬州44.1MW/88.2MWh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储能系统设备(标段二)(招标项目编号:JSDLSJY-HW-LC1146W-ZBZX-2023-007),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招标人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项目规模: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三垛镇消防产业园内,项目占地:约15.9 亩(10605m2),实际征地19.5亩。拟利用磷酸铁锂电池构建44.1MW/88.2MWh 储能系统,以1回35kV线路接入220kV秦邮变35kV母线,线路路径长约4km。
 
招标内容与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深能扬州44.1MW/88.2MWh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储能系统设备(标段二)
 
采购内容:22.05MW/44.1MWh储能系统设备及备品备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深能扬州44.1MW/88.2MWh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储能系统设备(标段二):
 
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设备生产制造和(或)销售企业。具有营业、制造、安装、销售等一项或多项行政许可和(或)设备的注册、强制性认证;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内部质量管理手册等)。
 
3)电芯、电池模组、电池簇的认证文件或测试报告,包含但不限于GB/T 36276-2018认证测试证书或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关于电池安全性的强制性检测等。
 
2、业绩要求:近3年内(从2020年01月01日至截标时间)投标人须具有至少2个同类型同等级及以上设备合同业绩。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合同(包括封面、主要参数页、签字页、用户证明等)的复印件和有效的用户证明(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证明其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3、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信誉要求:投标方不在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方黑名单中。
 
5、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代理商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7、其他要求:
 
系统容量与发电效率考核要求(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
 
1)储能系统直流侧容量应保证达到44.1MWh,交流侧PCS端出口容量不低于22.05MW。
 
2)投标方需对电池系统提供5年质保(质量保证期从签发预验收证书次日起计)及电池系统的容量衰减曲线和效率保证值,该保证值将作为本项目正式投运时的考核值,提供容量衰减曲线质保(年等效充放电次数365次);质保期内,保证交流侧充放电效率不低于85%。
 
3)在质保期内,投标人产品系统及各部件除非因证明由招标人不当使用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时,投标人应无偿地为招标人修理或更换零部件,直至改进设备结构并无偿供货。质保期内,如储能系统发现部件缺陷、损坏情况,在证实设备维护和运行都符合要求时,投标人应尽快免费更换。
 
4)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备品备件,包括从第三方获得的所有附件和设备,均应遵照最新版本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GB)和IEC标准及招标人企业标准。各标准不一致时,以最高标准为准。
 
5)投标人须承诺电池成模组成簇后,储能系统90%DOD,80%EOL,循环寿命应不小于8000次。(以容量衰减至初始的80%为寿命终点)
 
磷酸铁锂单体电池需通过GB/T 36276-2018《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型式试验,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6)投标人须承诺有效全容量下连续放电时间不应低于2小时,采用锂电池技术的在不更换主要设备的前提下完全充放电次数不应低于6000次,充放电深度不低于90%,并选用技术成熟、安全性能高的电池。首年年末投标设备中每个电池组的剩余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96%,第3年年末投标设备中每个电池组的剩余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92%;至5年质保期结束时,每个电池组不得小于其初始容量的87%。投标人应提供电池衰减曲线,并提供基于电池衰减曲线的质保承诺。
 
7)应满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2021年光伏发电项目市场化并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1〕949号)中的相关要求。“新型储能电站性能要求。以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的,储能时长不应低于2个小时,运行期内容量衰减率不应超过20%,放电直流侧效率不应低于92%,放电深度不应低于90%,电站可用率不应低于90%。”
 
应满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2〕350号)文。
 
满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3〕404号)文。
 
应满足《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调试及验收标准》(GB.T 51311-2018)相关要求。电池储能系统运行单元无故障连续并网试运行时间不应低于168h。试运行期间累计充放电容量不应低于5倍额定充放电容量。试运行期间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或单次故障处理时间超过24h时,该单元重新开始试运行。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削峰填谷、跟踪计划发电、平滑波动等试验功能,各功能连续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4小时。
 
8)投标人的容量和效率保证值将作为本项目正式投运时的考核值(储能系统直流侧容量应保证达到 44.1MWh,交流侧 PCS 端出口容量不低于22.05MW。35kV交流侧充放电效率不低于 85%),考核单元为报价人供货部分,之后的考核时段为年。考核时间为招标人为投标人所供最后一组电池储能系统出具试运行验收合格证书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共5年时间;第3年年末设备中每个电池组的剩余容量不应小于初始容量的92%;至5年质保期结束时,电池储能系统的总剩余容量不应小于初始总容量的87%,且其中每个电池组不得小于其初始容量的85%,35kV交流侧充放电效率不低于 85%。至10年结束时,电池系统的总剩余容量不应小于初始总容量的80%。电池衰减应小于等于投标方提供的衰减曲线(年等效充放电次数 365 次)。
 
9)储能电池系统考核金为设备购置结算价的10%(以商务合同为准),如达不到上述考核指标,投标人必须立即设法检测原因,并排除问题。同时,投标人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费用在考核金中扣除。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赔偿费用标准和业主方与招标人之间的赔偿费用标准一致。储能电池系统考核期同缺陷责任期。
 
10)PCS一体机为固定总价,储能电池预制舱部分按照以下规则价格联动:(储能电池预制舱价格联动说明)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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