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发布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04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局

核心提示:11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局发布《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南海区设立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
 11月28日,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局发布《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南海区设立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政策明确,给予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并列第10位)的新型储能站投资企业运营补贴,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1元/千瓦时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以下为原文

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征求公众意见。如认为本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及上述有关政策规定,请于2023年12月7日下班前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回执(附件2)通过邮箱报送至jmi-tzcjj@nanhai.gov.cn,联系人:谢奇纯,联系电话:86223628。

  附件:

  1《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回执

佛山市南海区招商局
2023年11月28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有关重要工作部署,紧抓新能源发展机遇,培育新型储能经济新增长点,助力南海新型储能产业集聚,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广东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粤府办〔2022〕8号)、《佛山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22〕160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方案(试行)》(南府办函〔2023〕6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储能产业是指以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氢储能等形式为主的储能产业。

  本办法所指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是指专注于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能源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含软件和硬件)生产等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佛山市南海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我区设立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区招商局负责就本办法扶持内容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各镇(街道)招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支持新型储能站投资、运营、维护企业

  第四条  租金补贴。对于新型储能站运营、维护企业,自其在南海成立或迁入南海之月起三年(周期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并被认定为规上企业的,按其在南海辖区范围内租赁办公经营用房面积,给予首年12元/㎡/月、次年10元/㎡/月和第三年8元/㎡/月的租金补贴(周期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租金补贴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单家企业每年(周期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对新型储能站运营、维护企业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申报比例缩减。

  第五条 运营补贴。给予年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并列第10位)的新型储能站投资企业运营补贴,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0.1元/千瓦时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运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

  第五章 支持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

  第六条  租金补贴。对于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自其在南海成立或迁入南海之月起三年(周期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并被认定为规上企业的,按其在南海辖区范围内租赁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首年12元/㎡/月、次年10元/㎡/月和第三年8元/㎡/月的租金补贴(周期年)。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租金补贴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单家企业每年(周期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对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

  第七条  做大做强补贴。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硬件)制造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源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制造企业,上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企业获多档奖励时,计算较高档奖励金额需扣除已获的较低档奖励。销售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企业如连续获得多档奖励,在计算较高档奖励时需对已获得的较低档奖励进行抵扣。

  第六章 支持储能产业链协作

  第八条  稳供应补贴。新投建(2023年6月29日之后成立或迁入南海区)并完成项目备案的企业,采购《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内产品且采购总金额超500万元(不含税)的,按照采购总金额给予采购企业3%的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30万元。《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由区经促局另行制定发布。

  对通过以下任一认证的项目/工厂,给予一次性补贴,给予单个项目/企业补贴2万元。对通过采购《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内机构服务获得以下任一认证的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给予单个项目/工厂补贴5万元。每家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认证标准包括:T/CECA-G0171-2022《零碳工厂评价规范》、ISO14064或PAS2060碳中和认证。《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由区经促局另行制定发布。

  稳供应补贴每年申报一次,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若申报总额超出预算规模,则根据申报总额对扶持资金按比例缩减。

  第七章 其他扶持

  第九条 融资支持。对符合《<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扶持条件的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纳入区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库,享受《<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办法》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场开拓支持。鼓励区内新型储能企业在南海区内或外出举办、参加展会,抢订单,做宣传,鼓励相关协会、学会、商会参加新型储能产业相关活动。对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可享受《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扶持办法》及外贸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支持。经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八章 申报流程及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区招商局每年组织1次申报,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受理通过后,申报单位通过平台打印申报材料提交各镇(街道)招商部门。

  (三)初审。镇(街道)招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加具意见后,报区招商局进行复审。

  (四)复审及公示。由区招商局组织第三方开展复审,并对通过复审的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由区招商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公示期间接到举报和质疑的,由区招商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资金拨付。区招商局将区级负担部分直接拨付到扶持对象,并通知镇(街道)拨付镇级负担部分。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佛山市南海区新型储能扶持补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含财务报表);

  (四)申报租金补贴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办公或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需含租赁面积);

  2.场地租金***、租金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回单);

  3.符合补贴标准的租赁场地全景照片;

  (五)申报稳供应补贴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采购《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内产品且采购总金额超500万元(不含税)的:

  (1)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属于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的采购总金额、采购明细表及对应的采购合同、***、支付凭证;

  (2)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3)若申请单位与采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其销售行为合理、真实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说明、终端销售合同、销售价格合理说明、产品二次销售不再享受当地同类补贴承诺等);

  2.采购《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内服务且通过T/CECA-G0171-2022《零碳工厂评价规范》或ISO14064和PAS2060碳中和认证的:

  (1)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属于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的采购总金额、采购明细表及对应的采购合同、***、支付凭证;

  (2)零碳工厂认证证书或碳中和证书。

  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监督、审计、调研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扶持奖励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列入信用黑名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享受所有扶持奖励;追缴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除特别规定外,同一年内同一企业符合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

  符合条件的单位须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需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奖励当年起三年内若迁出南海或注销,退回所获所有奖励。

  第十七条 若符合条件的申报总额超出年度扶持资金规模,则实际奖励金额按同比例缩减(具体计算公式:当年度符合条件的申报总额>年度扶持资金规模,则单家实际奖励金额=年度扶持资金规模*单家申报总额/当年度所有申报总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各项奖励扶持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照4:6比例各负担其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各项条款所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均不包含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并以本地完税***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年”,除特别规定外,均指自然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23年6月29日至本办法印发前,相关政策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政策有效期内申请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扶持的条款延续至扶持完毕。本办法引用其他政策的条款均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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