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用二次定价方式,第一阶段选择入围供应商时,液冷一体柜以1.726元/Wh,风冷一体柜以1.654元/Wh为基准价,每个供应商以基准价折扣率报价。第二阶段价格的确定采用市场联动价格,按磷酸铁锂(中高端储能型)材料价格5.3万元/吨作为基准。在招标范围内发生的订单,对应的储能设备价格将与市场磷酸铁锂(中高端储能型)材料价格进行联动。
招标要求供应商所投标品牌2020年1月1日至今储能设备出货量累计达到100台以上,并且品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详情如下:
长乐区2023-2024年度虚拟电厂项目储能设备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乐区2023-2024年度虚拟电厂项目储能设备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已由/以/批准建设,业主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产投能源有限公司,采购人为福州市长乐区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虚拟电厂项目储能设备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福州市长乐区;
2.2 项目规模:根据福州市长乐区产投能源有限公司需求进行采购,2023-2024年度虚拟电厂项目储能设备框架协议采购总容量约为53.8MWh,采购总金额约9285.88万元。
2.3 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及内容:2023-2024年度虚拟电厂项目储能设备框架协议采购总容量约为53.8MWh,包括但不限于分布式储能-户外液冷/风冷一体柜、设备间连接电缆及附件、配套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的供应,出厂检验和试验、包装、保险、运输到目的地、装卸、交货、到货验收、培训、指导安装、配合方案优化、配合设备调试及维护、配合竣工验收及并网验收、配合系统调试验收及试运行、技术资料、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配件、服务内容,以及配合业主单位开展如下工作(如有):
(1)配合办理与项目储能施工有关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储能备案手续,电力质检、防雷、消防、劳动卫生手续等;
(2)配合办理储能项目并网前、后的各项试验及验收手续,取得相应报告并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能质量测试、保护定值计算、电力公司并网验收、满足电
网验收要求的电池储能系统到货至并网各阶段第三方检测等;
(3)承担本储能系统安装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协调工作;
(4)协助配合招标人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通信协议》《高压供电合同》等。
投标人应保证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材料均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电网及招标人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供货要求”中的全部内容。
2.7 交货地点:福州市长乐区[以采购人指定为准]。
2.5 交货期:双方在签订采购合同后,根据采购人(含各项目单位)订单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40日内将货物运达采购人(含各项目单位)指定地点,具体容量以各项目单位(指产投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股公司)要求的为准。
2.6 框架协议有效期: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一年内或者采购装机容量达到53.8MWh时止,以先到为准。采购人不承诺项目采购实施单位的实际采购数量,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实际成交供应数量。
2.7?框架协议定价类型
本项目采用二次定价方式,第一阶段选择入围供应商时,液冷一体柜以1.726元/Wh,风冷一体柜以1.654元/Wh为基准价,每个供应商以基准价折扣率报价。第二阶段价格的确定采用市场联动价格,按磷酸铁锂(中高端储能型)材料价格5.3万元/吨作为基准。在招标范围内发生的订单,对应的储能设备价格将与市场磷酸铁锂(中高端储能型)材料价格进行联动,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
2.8?质量要求
设备质量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除满足现行国标及行业标准要求,供货时还必须满足采购人(含各项目单位)针对设备的具体技术要求。
2.9?产品规格型号包括:分布式储能-户外液冷一体柜、分布式储能-户外风冷一体柜等。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经销商),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经销商)参加投标。(制造商与其代理商(经销商)不得同时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若出现“制造商与其代理商(经销商)同时对同一个项目进行投标”情形的,代理商(经销商)的投标资格将被否决)。
3.2 供应商所投标品牌类似业绩要求:供应商需提供所投标品牌2020年1月1日至今储能设备出货量累计达到100台以上;[注:所投标品牌类似业绩须提供出货量清单及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须体现合同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物资名称型号及供货量等内容。若为代理商(经销商)参加投标的,需提供代理经销授权文件及所投标品牌制造商的出货量清单及合同复印件,同时还需提供代理商(经销商)2020年1月1日至今储能设备出货量累计达到80台以上的证明材料(提供出货量清单及合同复印件)]。
3.3 供应商所投标品牌近三年内(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三年)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4 供应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供应商投标时需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不包括其分支机构);
3.5 供应商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供应商投标时需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不包括其分支机构);
(注:第3.3、3.4、3.5条款所述供应商若为代理商(经销商)参与投标的,则所投标品牌的制造商同样不得存在上述三种情形。)
3.6 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三年)未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供应商投标时须自行提供无行贿犯罪承诺函,格式自拟);
3.7 供应商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标时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中任三个月缴交证明);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