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散式风电建设模式暂定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即利用港口、码头、工业园区、高速公路两侧及服务区、废弃矿区等自有土地或用地红线范围内闲置用地开发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超过 50 兆瓦;
第二类,即为积极稳妥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结合乡村振兴要求建设的乡村分散式风电项目,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超过 6 兆瓦。不属于上述类型的按集中式风电要求管理。
2)分散式风电项目原则上可不配置储能,第一类分散式风电要求接入电压等级为 110 千伏及以下,不向 220 千伏电网反送电;第二类分散式风电要求接入电压等级为 10 千伏及以下,不向 110 千伏电网反送电。单个并网点接入的分散式风电总装机规模不得超过上述电压等级消纳要求的容量上限。
3)分散式风电上网电量的电价暂执行广西煤电基准上网电价,自用电量应按规定收取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分散式风电暂不参与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
同时政策要求:
1)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域,以及消浪林带、天然乔木林(竹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二级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有林地、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的区域。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建设。
2)优化营商环境。各设区市要严格落实“自愿不强制、到位不越位、竞争不垄断”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积极参与分散式风电开发建设,对依法依规参与的民营主体一视同仁,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强行要求项目开发与配套产业捆绑,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分散式风电项目的不合理投资成本,不得以整县开发为由暂停、暂缓其他风电项目核准、电网接入等工作。
同时,通知提出:未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不能申报核准。从建设方案发布之日起,要求半年内申报核准,核准后 2 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核准后 2 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调出建设方案,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