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2023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20.1%、19.5%、19.1%、22.5%、17.1%、23.0%,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20.0%、18.7%、19.0%、21.5%、15.7%、22.0%;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9.2%、31.3%、24.5%、30.0%、20.9%、21.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6.0%、23.5%、22.7%、6.0%、13.0%、11.0%;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9.6%、20.6%、26.4%、26.9%、38.0%、46.8%,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6.5%、10.0%、14.5%、21.0%、12.5%、16.0%;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40.7%、70.0%、23.0%、50.0%、70.0%、26.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6.5%、8.0%、18.5%、21.5%、27.2%、24.5%;新疆、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23.5%、29.6%、45.1%、17.8%、36.8%、70.0%,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分别为12.8%、7.5%、12.5%、10.5%、11.0%、17.0%。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 (记者苏伟)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设定了约束性指标,同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4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设立了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