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表示:
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鼓励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适度配建储能系统。
支持发展集中式电网侧储能项目,在光伏项目相对集中、上网电量较大的区域,按照区域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配置储能系统。
大力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市场,稳步发展用户侧储能。
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供电公司实际上网电量为准给予补贴: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全容量建成并网,按0.1元/kWh补助;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全容量建成并网,按0.05元/kWh补助;
每个项目享受补贴年限3年。
继山东枣庄2021年11月提出分布式光伏配储以来,多地陆续对分布式配储提出要求。多以鼓励支持为主,部分明确了配储比例,其中:
广东东莞、江苏昆山、江苏苏州鼓励2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配储,比例不低于8%;
广东江门市新会区、浙江永康鼓励非户用配储,比例不利于10%;
浙江诸暨明确实施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四大工程,分布式光伏开发的同时,按不低于光伏装机容量10%的要求总体配套建设光伏储能设施容量。
广东惠州、湖南、宁夏支持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四川攀枝花、河南、江西鼓励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另外广东潮州、河北也提出了分布式新能源配储政策。
《意见》原文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 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郑政〔2023〕15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全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建立省(市)属投融资平台或具备实力的大型能源企业+政策性银行+供应链企业+区县(市)投融资平台或战略合作企业的“1+1+1+X”推进服务机制,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提供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综合托底服务,加快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为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消费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充分评估当地屋顶光照资源和电力消纳能力,秉持科学有序原则,客观评估项目可行性,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示范。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落实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屋顶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简化优化备案和并网流程,完善全流程工程质量规范和安全规章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装机并网容量138万千瓦(见附件1),累计并网容量达到2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占全市电力装机比重14%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工业建筑屋顶光伏开发利用力度
加快既有工业建筑屋顶资源开发利用,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新建工业建筑,鼓励同步设计和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各区县(市)要以开发区、产业园区、高耗能行业为重点,结合光伏开发方案,持续开展既有工业建筑屋顶资源梳理排查,建立符合安全条件的屋顶资源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序推进开发。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国资委,郑州供电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积极推进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开发利用
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机关办公楼宇、学校、医院、文体设施、城市展览馆、泵站水闸、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公交场站、候车室、国省干道休息区、道班等公共机构建筑、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光伏开发主体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形式参与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电费支付结算。鼓励在大型商超、仓储物流、商务楼宇、宾馆酒店等建筑屋顶开发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大型商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事管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郑州供电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绿色建筑领域的光伏开发利用
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全市新建公共建筑应执行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特殊公共建筑星级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新建住宅建筑同步设计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符合条件的新建产业园区、公共建筑,在满足技术、经济性能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光伏瓦、光伏幕墙等构件替代传统建筑装饰材料。
牵头单位: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人防办、市事管局,郑州供电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加快开发和创新光伏发电利用场景
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鼓励企业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支持农户利用自建房屋顶、庭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推动绿色用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利用车棚顶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为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提供“零碳”能源。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住房保障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郑州供电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稳步推动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设施
加大新型储能技术应用与推广,鼓励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适度配建储能系统。支持发展集中式电网侧储能项目,在光伏项目相对集中、上网电量较大的区域,按照区域装机容量的一定比例配置储能系统,大力推广综合能源服务市场,稳步发展用户侧储能。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郑州供电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政策支持
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企业依法建设、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手续完善,符合国家、省、市信用管理规定,履行合同较好的给予补助。
(一)支持范围
利用自有住宅自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工业厂房、大型商超、仓储物流等非公共机构以及利用机关办公楼宇、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
(二)补贴标准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供电公司实际上网电量为准,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全容量建成并网,按0.1元/千瓦时补助;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全容量建成并网,按0.05元/千瓦时补助,每个项目享受补贴年限3年。
(三)奖补办法
1.按照先发电先受益原则,结合各区县(市)年度目标任务,原则上只补贴计划范围内项目,对于超出当年目标部分,在电力消纳能力范围内的项目,顺延下年度。
2.根据区县(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郑州航空港区及六县(市)奖补资金由各区县(市)承担;市内五区、三个开发区及上街区奖补资金,由市与区按照1∶1的比例承担。
3.每年1月31日前,项目业主向项目所在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资金补助申请(见附件2),并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市内五区、三个开发区及上街区政府结合当地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情况,综合核对验收后,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郑州供电公司核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量数据,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所在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郑州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机制,成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事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房保障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市农委及郑州供电公司共同参与的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重大事项,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监测制度,加强项目运行监测和信息归集,提高光伏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效益。
(二)强化绿色金融保障
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多元化金融产品,加大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绿色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推行光伏、储能等相关领域保险产品,通过多样的绿色金融手段提高投资热度,加大光伏建设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已纳入各级财政补贴清单的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所在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风险可控的原则,自主发放补贴确权贷款。
(三)优化项目服务
各开发区、区县(市)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项目服务,进一步优化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流程,开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绿色通道。创新合作模式,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鼓励市属投资主体与大型能源企业合作,成立合资公司,推进屋顶光伏项目建设、运营、维护。
(四)做好消纳保障
郑州供电公司要优化配电网规划设计运行,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简化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网,切实保障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大规模接入需求,实现应接尽接、全额消纳。
(五)强化舆论宣传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光伏建设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光伏应用常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的认知和支持,激发各类主体投资光伏项目的积极性。
(六)建立通报排名机制
严格落实市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定期对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通报排名。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中央、省出台相关政策,郑州市遵照执行。与现有政策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