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提到,新增负荷实质性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原则上纳入本次清单的项目,负荷侧和新能源侧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投产,且项目建设所依托的新增用电负荷未全部投产前,配建的新能源规模不得投入运行。
根据此前内蒙古能源局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中可知,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 ;新建保障性并网新能源项目需配建储能,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
即本次市场化新能源项目配储规模原则上为522MW/2089.8MWh 。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印发5个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清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通辽市能源局,乌兰察布市、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各盟市申报的5个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方案进行了评估,5个项目均纳入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清单,共配建新能源规模348.3万千瓦,其中风电259万千瓦、光伏89.3万千瓦。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场化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本地区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新能源侧和负荷侧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一)各盟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制定本地区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建设保障措施和新增负荷产业建设落实机制,加强本地区项目新能源侧和负荷侧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申报方案建设、运行。
(二)新增负荷实质性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原则上纳入本次清单的项目,负荷侧和新能源侧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投产,且项目建设所依托的新增用电负荷未全部投产前,配建的新能源规模不得投入运行。未能于2024年12月底前投产的项目,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项目建设保障措施、负荷产业落实机制,以及项目主体及接网工程实际投资建设情况等,做出是否废止项目建设的书面决定,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存在因负荷企业资金链断裂放弃投资,或负荷企业单方面解除供电关系,导致部分新增负荷无法落实的,要及时引进新增负荷或核减新能源规模,经自治区能源局评估同意后,再推进项目建设;若存在新能源侧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如期投产,影响新增负荷侧供电需求的,相关盟市要核实情况提前将项目作废清理,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造成的投资损失由项目所在盟市及企业自行承担。
(四)自治区后续将开展全区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建设督察工作。若存在新能源侧或负荷侧投资、建设缓慢,不能如期投运,且相关盟市未进行有效处置的项目,以及未按申报方案建设、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内容的项目,项目所在盟市及项目业主将被全区通报。
二、项目接网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网审核及接网工程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项目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网源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一)电网企业要合理安排市场化新能源项目接网工程建设时序,并做好项目接网审核工作。对于未按申报方案及核准(备案)要求建设,储能配置、自主调峰水平等关键技术指标不满足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要求,以及新增负荷未全部投运的项目,不得为其办理并网发电手续。
(二)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接网工程各项审批手续,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开工建设,确保网源建设同步。此外,要协调相关新增负荷项目审批部门或地方政府在新能源项目投产前,向电网企业出具新增负荷项目全部投产的证明文件,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网审核工作。
三、项目运行监管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好本地区市场化新能源项目运行监管工作。项目运行过程中,若出现负荷中断或减少,影响项目运行的,要及时引进新增负荷,确保项目建成后按照申报方案运行。若项目投产后,运行能力达不到申报方案提出的生产曲线水平,并由此导致弃风、弃光问题,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相关企业及所在盟市自行承担,工业园区绿色供电项目、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所发电量不得向电网反送。
请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抓紧组织本地区已纳入清单的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建设,并于每月15日前将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等,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