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中创新航在港交所公告,其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0,000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000元。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693.12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月27日消息,中创新航就与宁德时代的不正当竞争案判决作出回应。中创新航称,该一审判决由宁德中院作出,存在重要事实查明不清等方面的问题,公司并没有所谓挖角的行为,中创新航会依法上诉,维护公司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