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化学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面向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系统集成、建设运营、市场服务、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并按规定政策予以支持。
二、 打造新型产业生态
(一)提升链主辐射能力。鼓励电芯模组、系统集成等生态龙头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拓展服务,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规定进行贴息支持。
(二)加大企业服务力度。积极引进储能相关企业,对作出特别产业贡献的企业,按规定政策予以奖励。发挥市属国有企业优势,引入储能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和项目,助力储能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产业稳链保供。发挥本地生态链主企业“以商招商”作用,支持企业依托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搭建矿产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引进储能相关电子元器件制造商以及大型能源央企,持续提升储能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推动产业链要素协同。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助力打造世界一流新型储能产业中心,支持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加大对国内外储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培育产业重点方向高级技工人才。
三、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五)加强核心技术研发。针对长寿命、高安全性能电池体系及大规模、大容量和高效储能体系开展核心关键技术和下一代储备技术的系统研发,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组成联合创新体开展攻关。
(六)布局建设创新载体。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储能电池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七)强化标准制定保障。支持企业参与储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牵头制定储能地方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标准优先予以立项审批发布。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储能领域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
(八)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电化学储能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储能产业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支持储能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等工作。
(九)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四、提高储能先进制造水平
(十)高标准建设储能产业园区。按照全市产业规划,建设一批储能研发制造园区。鼓励各区优化园区配套设施,强化水电气供应保障,配套建设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设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和应用各环节安全管理。积极引导主要企业在国内外联合建立电池回收网络渠道。
(十一)加快先进产品规模化量产。鼓励企业围绕市场需求定制储能产品,面向原材料、元器件、电芯模组、控制系统等重点领域建设中试生产线。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对企业实施的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分档分类支持。
(十二)强化“深圳制造”品牌效应。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支持举办高规格储能展会及论坛,进一步提升“高端储能深圳制造”影响力。
五、优化构建储能商业模式
(十三)稳步拓宽先进储能项目示范应用。支持本地燃煤燃气电厂灵活配储,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大数据中心、工业园区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
(十四)拓展以新型储能为主体的电力充储放一张网的商业模式。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应用”高效协同,打造能源安全韧性城市典型范例。重点针对典型储能场景开展智能化改造示范。面向深圳特色场景组织试行市级虚拟电厂精准响应,完善优化各类储能主体参与新机制。
(十五)探索以储能为主体的大数据一张网模式示范。依托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建设电化学储能在线监测平台。鼓励企业建设储能在线监测系统,孵化电化学储能数据交易服务产品。支持企业落地全球化储能数据服务中心。
六、加快产业全球化发展
(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在重点合作区域积极推介深圳储能品牌。鼓励与深圳战略合作的大型能源央企采购深圳储能产品。强化我市境外经贸代表处支持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在我市“走出去”重点区域拓展销售市场。加快本地企业储能项目海外承包建设进程。
(十七)支持储能海外市场准入认证。吸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落地深圳。支持企业加快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积极申报海运运输证书。
(十八)提升储能电池出口运输能力。提高小漠国际物流港危险化学品承运服务能力,优化盐田、南山、宝安港区及小漠国际物流港配套安全、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提升电化学储能海运水平。
(十九)提高海外金融服务水平。提高金融驿站、金融服务平台等对储能企业的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新能源产业集群引导基金、绿色金融等工具作用,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针对电化学储能企业和深圳企业在海外投资建设的储能电站项目定制专属服务方案。
(二十)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活动。支持组展单位组织本市储能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电化学储能境外大型展会。
七、附则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区根据产业规划布局特点独立制定补充配套措施。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自2023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