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应当明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发改、规划、应急、住建、消防等部门监管职责,同时明确联动机制”的意见建议,部分采纳。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储能电站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暂行)>的通知》(京政办字〔2022〕6号)已对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办法》中不再描述。同时,在《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明确了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2.针对“删除低于小型储能电站划分标准的,参照小型储能电站要求执行”的意见建议,未采纳。理由:《电力储能系统建设运行规范》(DB11/T1893-2021)第4.1.1条,按照不同储能类型对小型储能电站功率和能量进行了划分,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额定功率不低于100千瓦或能量不低于100千瓦时的新型储能电站(抽水蓄能除外)的运行和监督管理,经综合对比,存在低于小型储能电站划分标准但高于《办法》中划分标准的储能电站,考虑安全风险,这类储能电站应参照小型储能电站要求加强运行安全管理。
3.针对“可建立EWS储能预警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黑匣子是独立于BMS,PCS,EMS的第四大系统”的意见建议,未采纳。理由:建立EWS预警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黑匣子是对储能电站安全运行的提前预防和预处理,《办法》中已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方式可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