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显示:
装机容量不高于180MW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合作模式为社会投资人须在项目投资开发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在东川区成立项目公司,并在约定时间内足额注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不小于2000万元人民币。
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在项目公司成立3年内,无条件按约定价格(投资成本)向社会投资人无条件购入不超过50%的项目公司股权。超过约定期限后,项目实施机构权利失效。若受让过程需满足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如资产评估,无法严格按约定价格转让,则按此原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项目形成的碳资产收益由项目实施机构主导,社会投资人配合碳资产管理及交易,最终实现的碳资产收益由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投资人双方按照70%:30%的比例分享。合作期内双方可根据需要另行协商分享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