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办),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11号)文件精神,着力为企业纾困,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采取自发自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实现减碳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可利用厂房屋顶及附属设施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经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推动实施,所发电量全部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用能需求。项目建设要满足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技术标准。
二、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辖区内新能源发展规划、电力接入及消纳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序推进。及时为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履行备案程序,配合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同时按季度梳理汇总备案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报我局。
三、市(州)一级电网企业要配合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做好电力接入及消纳测算工作,及时出具电力接入和消纳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以及相关技术规定,为中小企业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四、省级电网企业要对下属区域公司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对各市(州)一级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和消纳意见定期进行梳理核查,确保各地区项目规划建设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合理范围内,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吉林省能源局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