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给予实现销售的动力及储能电池补贴0.1元/Wh。补贴总销量上限为115.5GWh,即最高补贴金额为115.5亿元。补贴对象为动力及储能电池生产企业的客户,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及储能电池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客户进行结算。补贴执行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扶持政策》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支持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动力及储能电池推广应用,做大做强南宁市新能源产业,促进产品销售,推进新能源产业化,我局起草了《南宁市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扶持政策》。现公开征询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文件内容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22年5月22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http://117.141.131.185:8001/po/f),向南宁市工信局提出意见并附理由。
通讯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机械装备科
电话:0771-5776433;
邮编:530022;
邮箱:nnsjwzgk@163.com
2022年4月22日
南宁市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7〕29号),支持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动力及储能电池推广应用,做大做强南宁市新能源产业,促进产品销售,推进新能源产业化,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动力及储能电池生产企业,是指在南宁市辖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且企业动力及储能电池产能规模不小于55GWh(同一公司下属不同全资子公司的产能规模可以合并计算)。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动力及储能电池,是指在南宁市生产并销售的动力及储能电池。
第四条 企业所在辖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制定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做好动力及储能电池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动力及储能电池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给予实现销售的动力及储能电池补贴0.1元/Wh。补贴对象为动力及储能电池生产企业的客户,生产企业在销售动力及储能电池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客户进行结算。补贴执行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为加快推动企业尽快实现动力及储能电池销售目标,可在企业项目建设期间提前拨付补贴资金。
上述补贴总销量上限为115.5GWh。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动力及储能电池生产企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缴补助资金、对社会曝光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南宁市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扶持政策》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7〕29号),支持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动力及储能电池推广应用,做大做强南宁市新能源产业,促进产品销售,推进新能源产业化,我局起草了《南宁市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二、主要内容
《政策》共分十条,分为总则、补贴标准、监督与管理和附则四个部分。
第一条至五条为总则部分。主要阐述《政策》的制定意图、依据、适用范围、资金监管。
第六条为补贴标准部分。明确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执行日期和补贴上限。
第七条至第八条为监督与管理部分。对企业项目投资与补贴资金监督与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九条至第十条为附则部分。对政策调整和生效日期等内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