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2017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部署和州环委会2017年大气、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州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制发了支持电动汽车发展的扶持性用电价格政策。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时段划分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分时电价方案的批复》(鄂价能交[2004]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备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不执行分时电价。
二、免收《湖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中规定的电力客户负荷管理终端(专用变压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费用;免收保护定值计算费;免收电力客户设备接入电网时的带电作业费、交接试验费;免收电力客户欠费停电后的复电费;免收用电间隔费。供电公司为新装或增容客户无偿提供变电站出线间隔。对申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三、暂停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四、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五、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州发改委(物价局)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