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03-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作者:中国风光储网--新闻中心

核心提示:宁夏发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21〕1439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09号)要求,我区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为规范我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结合区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网企业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工商业用户开展的代理购电,以及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等保障电量(含全网线损、以下简称保障性电量)购电工作。
 
第三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第二章 代理购电关系建立
 
第四条 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五条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用户应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10千伏以下用户以公告方式告知。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六条 电网企业在用户办理业扩新装、增容、过户、更名等业务时应主动告知市场交易、代理购电相关政策。业扩新装(不含增容)及过户用户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增容、更名不改变其市场化属性,变更后仍按原市场化属性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第七条 市场化用户关联的营销户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更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第八条 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第九条 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将用户变更信息告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价格1.5倍于下一电费结算周期执行。
 
第十条 作为发电类型参与市场交易的法人主体,其用电侧应进入市场,自主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应在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代理购电用户无需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
 
第三章 电量测算及采购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规模、保障性电量和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应用新技术,提升信息化水平,科学合理测算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每月18日前分别测算代理购电用户次月用电量,单独测算居民、农业等保障性电量规模。
 
第十四条 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等保障性电量,对应发用电量匹配采用年度平衡。
 
第十五条 2022年1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
 
第十六条 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应在月末5日前组织完成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
 
第十七条 根据区内电力市场建设进度及电能计量装置技术支撑情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具备条件时适时参与分时段交易或现货交易。
 
第四章 代理购电用户电价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上网电价、市场偏差费用、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第十九条 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确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现货市场运行后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现货市场运行前,按照区内现行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现现货和上网侧峰谷分时前,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具体范围、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代理购电用户执行阶梯电价等,加价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无法参与市场的高耗能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以下称特殊代理用户)。
 
第二十四条 高耗能用户范围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确定。高耗能用户以电网企业用户户号为基本单位,用户户号对应企业生产产品属于高耗能行业或产品的,则该用户为高耗能用户。
 
电网企业完成用电新装、变更用电业务后,属于政策规定高耗能范围的用户,由电网企业在当地供电营业厅进行公示,并向客户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于次月月底前将认定用户清单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确认。新认定代理购电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自确认之日起下一个电费抄表结算周期执行。
 
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参照上述流程认定。
 
第二十五条 代理购电用户对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告知电网企业,双方对相关政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并向电网企业出具书面认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未如期组织的,暂按上月代理购电价格发布。
 
第五章 电费结算及损益分摊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用户实际用电量及对应结算周期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结算电费。
 
第二十八条 电网企业每月10日将代理购电结算总电量报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根据电力直接交易相关规则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费结算,每月15日前将结算结果反馈电网企业。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代理购电实际结算的购电价格和电量,计算实际购电价格与向用户传导的测算购电价格偏差损益,在次月向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尾差在次年1月份清算。
 
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需分摊损益÷代理购电电量
 
需分摊损益=代理购电电量×(实际购电价格-测算购电价格)-1.5倍用户代理购电收益
 
第三十条 电网企业应坚持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保证用户侧与发电侧电费结算周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代理购电用户因电价执行错误、计量异常、违约用电、窃电等需退补电费时,按照当期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清算。
 
第三十二条 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价格保持稳定,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不承担电力市场费用分摊(分享)。
 
第六章 信息公开及宣传告知
 
第三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月末3日前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发布,包括代理购电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相关情况、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按规范代理购电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月末4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次月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业务应用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积极推进电能计量装置设施改造,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
 
第三十六条 电网企业应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开展代理购电相关政策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在国家相关政策变化时相应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与自治区现行电力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以最新交易规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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