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规〔2015〕2号)和《关于顺义区加快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顺政发〔2017〕2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在顺义区内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的服务运营企业。
二、补贴范围
(一)在顺义区内建设、运营的符合标准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即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完成充电设施相应指标的验收,以及检测和调试,并接入本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二)在首都机场内建设、运营的服务于机场服务车辆的充电设施。
三、补贴标准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的公共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可申请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政府固定资产补助资金支持。
(二)新能源汽车使用顺义区境内公用充电桩进行充电,给予充电服务费用0.4元/千瓦时补贴。
四、补贴流程
(一)申请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固定资产补助的企业按照《北京市新能源小客车公用充电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完成项目备案并通过相关验收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申请表;
2.项目备案通知书;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充电设施竣工验收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充电服务费补贴的企业须将所有运营在顺义区境内的公共充电桩的服务费下调0.4元/千瓦时,并到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如下: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充电桩企业系统后台数据(盖公章);
4.充电桩运营站用电量总数(标注抄表日期并盖章);
5.企业诚信承诺书;
6.其他相关材料。
充电桩企业定期上报系统后台数据和用电数据。
(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材料,审核公示结束后,拨付补助资金。
五、资金来源
在顺义区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
六、监督管理
(一)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二)对在补贴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收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同时取消其申报资格。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如国家,市级政策调整,顺义区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市级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