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该地块建造风电升压站,截至目前,现场已竣工投运。经委托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面积3052平方米,其中场地占地面积2602平方米、道路占地面积264平方米、电力井占地面积84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2平方米(建筑面积292平方米)。
经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坑塘水面)2987平方米,建设用地(公路用地)65平方米,土地所有权属为杨巷镇金紫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比对,该地块部分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符合规划面积2715平方米(地类为坑塘水面),其中场地260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02平方米(建筑面积292平方米)、道路1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337平方米,其中电力井84平方米(地类为坑塘水面)、道路253平方米(地类坑塘水面188平方米、公路用地65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052平方米土地至杨巷镇金紫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至:东至空地、南至道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建造的84平方米电力井,253平方米道路,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土地上建造的2602平方米场地、292平方米建筑(房屋占地102平方米)、11平方米道路;
4.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72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65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对非法占用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2715平方米坑塘水面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罚款计人民币37730元。
2021年7月份,当事人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杨巷镇金紫村、皇新村、城典村部分土地建造风电基站及场地,现场已完工。
经宜兴市荆邑测绘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所占土地实地测量,地块总面积585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及构筑物占地442平方米(建筑物及构筑物面积442平方米)、场地面积5408平方米。根据2018年宜兴市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析,该地块为农用地5850平方米(耕地1350平方米、坑塘水面4500平方米),土地权属为金紫村集体经济组织2700平方米、皇新村集体经济组织2250平方米、城典村集体经济组织900平方米。根据《宜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该用地为单独选址,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850平方米土地至杨巷镇金紫村集体经济组织、皇新村集体经济组织、城典村集体经济组织(东至空地、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空地)
2.没收非法占用农用地上建造的442平方米建筑物及构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宜兴市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2021年)的135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罚款、4500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65250,罚款计人民币65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