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停车场要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

发布日期:2017-05-04

核心提示:辽宁省要求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逐步提高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
       辽宁省要求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逐步提高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辽宁省要求全省各地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进程,以沈阳、大连为重点,在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单位停车场、住宅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加快建设充电设施。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场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同时,推进废旧动力电池有序回收,安全、环保和资源化利用,优先鼓励再利用。落实动力电池编码制度,建立可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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