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西发布总河长令:拆除或搬迁河道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

发布日期:2022-02-11  来源:综合  作者:中国风光储网--新闻中心

核心提示:河南、山西发布总河长令:拆除或搬迁河道管理范围内光伏电站!
河南省发布第4号总河长令
 
在全省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2022年1月30日,河南省总河长令(第4号)《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的决定》经省委书记、省第一总河长楼阳生和省长、省总河长王凯签发,全面排查妨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总河长令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
 
本次排查整治范围重点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名录内有行洪任务的河道。主要排查整治以下10类问题:阻水建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阻水片林,主要包括阻碍河道行洪的成片林木、高秆作物等;压缩河道行洪断面的交叉建筑物,主要包括修建的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侵占、缩窄河道问题,主要包括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束窄原河道,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抬高河道地面高程的活动场所,主要包括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堤防多年不修整不维护的河段;没有统一治理河道,只治上游不治下游,只治城区不治郊区;政区边界两侧都不管的“卡口”河段;河长制建立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中央要求,逐级、逐河段明确河长;河长制目标任务是否包括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总河长令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考核问责,强化司法保障,2022年5月31日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2022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山西发布首个总河长令
 
近日,省委书记、省总河长林武,省委副书记、省长、省总河长蓝佛安共同签发山西省第01号总河长令——《关于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流域治理管理,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保障河道行洪通畅,守住防洪安全底线,深入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这是我省发布的首个总河长令。
 
《决定》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防洪保安全、清障护生态的重要内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河湖长要自觉扛起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牵头组织对责任河湖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清理整治;各级河长办要发挥好河湖长参谋助手作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各级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抓落实,确保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决定》明确,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要坚持“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设障责任人明确的由设障单位和个人在限期内清除,设障单位和个人不明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清除。相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整治重点及要求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阻水厂房、仓库、光伏电站和大棚等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人负责拆除或搬迁。河道管理范围内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属于林地范围内的阻水成片林木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处置;高杆作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并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清除。
 
危险废物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清除并进行处罚。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线、渡槽、取水口、排污口等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由交通、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组织整改。对严重影响行洪的依法依规限期拆除;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非法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整治。
 
《决定》强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制定专项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于2022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阻水严重的突出问题清理整治;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清理整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河道行洪安全列入河长制工作目标,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纳入河湖长制考核激励内容。对问题隐瞒不报、整改弄虚作假,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要严肃问责。
 
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河道管理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河湖长协调督办、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合力打造安全河湖、健康河湖、美丽河湖、幸福河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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