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珠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市发改局编制了该《办法》。《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自用充电设施(私人)、专用充电设施(单位)、公用充电设施。
《办法》明确,各区、各相关单位要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形成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为主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这张“充电网络”如何打造?《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新建商业建筑、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20%配建;老旧小区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建筑、公共停车场等场所,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均应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
在建设管理方面,自用及专用充电设施项目无需备案。对于在居民小区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项目,业主委员会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协助。居民用户在小区内报装自用充电桩,应按电网企业相关业扩流程进行报装。
《办法》还明确,对于充电设施建设,珠海将在财政、价格、用地三方面予以支持。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分类目录电价。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发改局制定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