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汽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在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细节。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其中包括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等。还要求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记者了解到,沈阳市目前已有关于城市公交客运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即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据了解,《规定》实施后,沈阳仍将按照现有《条例》管理城市公交客运,对于《规定》中提出的“在主要站点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违禁物品目录”等管理细节,沈阳未来会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