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到,发电侧并网主体和新型储能自首次并网之日起参与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并网主体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其中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表示,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调用,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含配建储能的新能源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300(元/兆瓦时)。
同时,依据“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转动惯量由新能源承担;其余辅助服务费用由发电侧的并网主体、用户侧的并网主体共同承担,其按照1:1的比例承担。
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所有项目均按月度进行考核,并按月进行统计和结算,在下一个月度的电费支付环节兑现。月度分项考核费用,按“谁提供、谁获利”进行分项平衡结算。
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容量4MW/4MWh及以上的新型储能应具有AGC功能,对20MW/20MWh以下的新型储能实施一次调频动作正确性考核。还提到,新型储能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下达的电压曲线范围或电压值偏差的±4%为标准,并且,新型储能AVC投运率不得低于 90%。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四川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有关电力企业:
为保障四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华中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华中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23〕129号),我办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请你单位研提意见,并于2023年12月1日前书面反馈我办(电子版发送邮箱,并同步报送联系人),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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